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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借名买房风险大 购房者需谨慎

发表于2015-01-16

在我国,有些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人以他人名义购房,还有一些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为规避“限购令”,或为防露富等原因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然而,随着近几年房屋价格大幅上涨,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案例1:借名买房,结果鸡飞蛋打

2005年,因无购买经适房资格,梁先生决定借何先生之名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套房屋,并向银行贷款47万元,房产证上落上了何先生的姓名。2010年,梁先生诉至法院称自己是房屋实际买受人,何先生仅是名义上的产权人,请求确认房屋归其。而何先生称,房产是他以按揭贷款购买并已取得产权证,产权人是自己。梁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他委托何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协议书,经鉴定协议上的签名并非何先生书写;梁先生还称自己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及银行贷款,但又不能提供证据。2011年,梁先生要求确认房屋归其的诉讼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2012年11月,梁先生不服终审判决向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检方审查认为,虽然梁先生称是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但就借名购房达成书面协议的事实,证据不足,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予支持监督申请。

案例2:以儿子名义购房,一家人闹上法庭

北京的李先生和阎女士结婚后承租了李先生单位的公房。2004年,李先生承租的公房遭遇拆迁,拆迁安置的其中一套房屋位于西城区,应由李先生购买,但因李先生年龄较大,无法办理银行贷款。夫妻二人商定后决定以儿子小李的名义购房并办理贷款手续。2005年5月,北京某地产公司与小李签订北京市西城区危旧房改造拆迁就地安置协议,协议载明的购房人为小李,承租人为李先生。后小李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但房屋首付款及大部分贷款均由其父母支付。2010年,小李诉至法院要求父母腾房,被法院判决驳回。2011年小李再次将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确定房屋归其,再次被法院驳回。无奈之下,父母二人只得将儿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夫妻二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老两口的请求。

嘉宾: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孙智俊

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晓萍

主持人:明知有风险,为什么还有人要借名买房?

孙智俊:所谓借名买房,指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作出约定,约定实际买房人以名义买房人的名义买房,等到适当的时候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有时候实际买房人则支付给名义买房人一定的酬金作为对价。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或者真正购房人,被借名之人为登记购房人。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产权,一般是出于以下原因:第一,规避法律或者政策。购买房产需要一定的资格,事实购房人没有资格购买,而登记购房人具有资格购买是最常见的情形。比如,有些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又想买这样的房屋,就只能借他人名义买房。再比如,已经拥有住房的居民以他人的身份证登记购买房屋,以规避“限购令”关于不得购买第二或第三套住房的规定。第二,贪图享受优惠。比如,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在岗职工,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没有资格办这种贷款,于是以别人的名义办理公积金贷款。还有单位建集资房的,价格实惠,但单位员工却没有经济实力,单位有明文规定,集资房只对本单位员工出售,所以购房人与员工私下签订买房协议,以该员工的名义先签订购房合同,房款均由购房人支付,并另外给该员工一定的转让费,待到房产证下来以后,再根据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李晓萍:此外,还有以下两个方面。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以其的动产或不动产偿还债务。有些债务人为了隐匿财产,恶意躲债,事先就把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给债权人和法院以自己无财产的假象;简便手续,减少税费。房屋是不动产,不仅价值大,而且每次转手均需办理登记手续。比如,为了避开将来可能开征的遗产税,父母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当遗产税开征之时,就避开了纳税这一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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